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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候被告的这段时间内,李延庆也没有闲着,他转到后堂和莫俊商议案情,虽然他以“缓事急办”为理由罚了讼师和原告,但这毕竟是他上任嘉鱼县面临的第一桩案子,他也不想掉以轻心。

莫俊看完讼状便对李延庆笑道:“这个宋小乙借的一千贯钱是发生在去年夏天,他买铺子是去年秋天,时间上倒是衔接得起来,这里面就有两个问题,第一,大宋律法不承认父债子还的道理,既然人死了,那这笔钱在法理上就可以不用还了;其次就看这笔钱有没有担保,如果有担保人,这笔钱就由担保人来还,如果有担保物品,那原告是可以要求用担保物品抵债,但借款契约书上写得比较含糊,只是说保证归还本息,这里的保证是指什么意思?就要看双方有没有口头约定了。”

李延庆又疑惑问道:“既然没有父债子还的道理,那为什么原告一定要盯住那间商铺呢?”

“或许他们认为借钱就是为了买商铺,那这间商铺就是宋小乙提到的保证,他们想转移理解,把商铺变成担保之物,不过,这间商铺究竟是花多少钱买的,这还是个问题,如果地段比较好,我估计就远不止一千贯钱,有一种可能就是宋小乙买商铺的钱不够,便问原告借了一千贯钱。”

李延庆点点头,这个可能性极大,他又问道:“那依先生之间,这个案子该怎么办判?”

莫俊微微笑道:“州县断民事案讲究六个字‘合情、合法、合理’,县君只要把握住这六个字,兼顾原告和被告的利益,那这个案子就好判了,不过在判决前最好充分了解情况,不要听双方的一面之辞。”

李延庆欣然笑道:“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我知道该怎么办了。”

这时,一名衙役进来禀报:“启禀县君,被告和中间牙人都已带到!”

李延庆站起身,“我们去看看这桩案子!”

……

一声惊堂木响起,案子重新开堂审理,李延庆喝道:“带牙人!”

大宋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契约管理也十分完善,有些交易诸如土地、房屋买卖还有官方制定的标准契约,象这种普通的借贷交易也必须有牙人见证的签押,契约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各一份,居间牙人拿一份,若起纠纷官府则认契约,白纸黑字,落笔为准。

宋朝契约精神远超后世,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宋朝的君主往往会下诏赦免一些公私债务,以示恤民,但对债务人遇到这种恩赦却很不公平,所以很多债务人在契约上特别追加了“恩赦担保”条款,以避免债权受君王大赦的影响。

一旦双方起纠纷打官司,就算借债人拿出君王恩赦来作为理由,要求豁免债务,官府也没办法,毕竟“恩赦担保”条款就写在那里,官府也只能认契约,在《宋刑统》中也有明确规定,“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也就说“恩赦担保”可以对抗恩赦。

象今天这个案子就比较特殊,双方借贷的白纸黑字是要还钱的,但借钱人死了,这笔借款要不要由妻儿继续偿还,这个问题在北宋以前没有明确规定,官方是倾向于不用还钱,只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可依照。

直到南宋光宗时才为此明确立法,“违欠茶盐钱物,止合估欠人并牙保人物产折还,即无监系亲戚填还及妻已改嫁尚行追理之文。”

但现在宋刑律中并没有明确条文,只是靠官府的经验的断案,所以债权一方才请了精通法律的讼师来帮忙打官司。

中间人叫杨栓儿,是一名牙人,他促成双方交易,却不是债务担保人,他慌慌张张上前躬身行一礼,“小人杨栓儿参见县君!”

“你手上可有一份契约?”

“有!小人带来了。”

杨栓儿连忙呈上,衙役将契约交给李延庆,李延庆连同被告的契约一起交给了莫俊,让他来核对,除了莫俊外,旁边还坐在法曹押录,他的职责是速记,将县令的询问和回答迅速记录下来。

李延庆又问道:“除了契约以外,双方还有什么口头约定?诸如担保之类。”

“回禀县君,当时宋小乙就再三保证一定会还钱,倒没有拿什么物品担保,不过他也说借钱主要为了买商铺,他手上钱不够,所以借一千贯钱,分三年还清,月息一厘,怎奈人却死掉了,事情麻烦了。”

李延庆又问道:“没有担保,贺老六怎么肯借钱?”

“启禀县君,因为宋小乙不是第一次借钱,他以前也借过好几次,都按时还了钱,信用很好,所以这次贺老六就没有要他的担保。”

李延庆点点头,“你先退下去,等会儿需要我再叫你。”

杨栓儿退下去了,李延庆又一拍惊堂木,“带被告!”

很快,一个浑身素白的年轻妇人被带了上来,她年纪也就二十余岁,长得眉清目秀,上前便跪了下来,悲悲戚戚道:“小女子江氏叩见县君大人!”

难怪前任县令判她不用还钱,这个女子看起来就是天生弱势,我见犹怜那种,李延庆便道:“起来回话,不用下跪!”

“是!”年轻妇人站起身,低头不语。

“我先问你,你丈夫生前借了一千贯钱,你可知道这件事?”

“小女子先是不知,后来清理先夫遗物时才知道借钱一千贯。”

“你丈夫买商铺一共花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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