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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以缇在章程增补的条例,彻底打破了“收容所”的传统框架,将养济院打造成了一套权责清晰、约束与庇护并行的独立体系,每一条都透着长远的考量。

户籍绑定制度:凡入养济院者,无论男女老少、均需登记为“养济院独立户籍”,脱离原属宗族或地方户籍。此户籍终身有效,除非满足特定脱离条件,否则不可变更。

全员劳作要求:朝廷不养闲人,养济院虽提供庇护之所与基本生计,但所有收容者需按能力参与劳作。年轻力壮者可参与织锦、耕种、制作等生产活动,年老或伤残者可负责院内清扫、缝补、看护孩童等轻便差事,所得收益统一归养济院统筹分配,确保“劳有所得,不养懒人”。

婚嫁后的约束条款:若寡妇、无庇护女子等入籍者寻得配偶、组建家庭,婚后五年内,夫妻双方需将家庭总收入的一成作为“庇护税”上缴养济院,以偿还前期庇护与资源投入,五年后税率降至半成,直至满十年方可停缴。

入籍者婚后所育子女,出生后需直接登记为养济院户籍,直至子女成婚自立后,方可申请脱离养济院户籍,独立落户。

养济院会向收容者传授织锦、医术、簿记等生存技能,此类技能仅限院内传授,入籍者不得向院外任何人泄露,违者将取消庇护资格并追回所学,流放劳逸。

若入籍者凭借院内所学技能在外经商,十年内需向养济院缴纳生意净利润的两成作为“技能回报税”,十年后可自主经营,无需再缴。

因伤残、重病等完全丧失独立生存能力者,一旦入籍养济院,需终身绑定院内户籍,不可主动脱离。即便后续成婚,其配偶与子女仍需登记为养济院户籍,子女需履行赡养义务,直至子女满足脱离条件为止。

此类入籍者无需缴纳常规庇护税,但需由家属或院内统一安排照料,确保晚年无忧。

所有养济院户籍持有者,无论是否成婚、是否在外谋生,每年需按自身收入等级缴纳“庇护税”收入微薄者可缴粮食、布匹等实物,收入较高者需缴银钱,税额按院内统一标准核定。

此税款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修缮院内设施、采购粮食药材、补贴伤残者生活,形成“以院养院”的良性循环。

这些条例看似严苛,实则是温以缇为了让养济院长久存续的考量。既避免了“白占庇护”的投机者,又通过户籍与税收绑定,让入籍者与养济院形成利益共同体,同时也为女子、伤残者等弱势群体筑起了一道长期的庇护屏障,让养济院不再是临时的收容所,而是真正能让人安身立命的“家”。

当然,温以缇并未将男性全然排除在庇护之外,更不会只给些微薄的生计安排。

她深知男性的力量不可小觑,若想让养济院长久运转,绝不能将这股力量推到对立面。

是以她在章程里特意细化了户籍制度,将养济院户籍分为两类,界限分明却各有依托。

一类是“养济院在册户籍”,相当于正式编入院内体系的“正式户籍”,享有院内完整的庇护、技能传授与资源分配。

另一类则是“养济院登记户籍”,虽不在院内核心户籍名册中,却也算养济院人,若类比现世,便是“正式工”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这“登记户籍”,正是温以缇给除特殊情况外的男性百姓留的余地。持有此类户籍的男性,无需像在册者那般绑定终身、缴纳高额庇护税。

只需在官府或养济院需要时,参与修路、治水、秋收等临时劳作,便能凭劳力换取粮食、布匹等物资,同时还能享受养济院提供的基础医疗、应急庇护等福利。

既给了他们程度自由,又能将这股力量纳入可控范围,避免其成为反对养济院的隐患。

毕竟,养济院的初衷从来都是“帮助百姓”,这百姓二字,本就包含男女老幼,绝非只偏护一方。

温以缇要做的,从来不是割裂男女,而是在这世道的缝隙里,为不同境遇的人都寻一条能安稳活下去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