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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咏侍郎妻硕人厉氏,余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与夫不相得,仳离而归,乃适咏。”这是感情不和,夫妻之间和平分手的。

“章元弼顷娶中表陈氏,甚端丽。元弼貌寝陋,嗜学。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观忘寐。陈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这是妻子嫌弃丈夫长得丑,而且沉溺于读书冷落自己,和丈夫商量后双方离婚。

“郑绅者,京师人,少日以宾赞事政府,坐累被逐,贫篓之甚。妻弃去适他人。”这是妻子因为嫌弃丈夫贫困,所以主动要求离婚的。

《夷坚志》就记载有个叫王八郞的商人在外面养了个二奶,又嫌弃自己的妻子长得丑陋,妻子气不过,直接“执夫袂,走诣县”,夫妻之间有了这么个小妖精,日子是没法过了,离婚吧!财产自然是一人一半,可孩子的抚养权呢?

王八郎想要拿到女儿的抚养权,妻子抗议“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就是说这人在外胡搞,连结发妻子都嫌弃,如果这个女儿判给了他,肯定过不了多久就要在外面讨饭。

最后“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王八郞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但女儿归了前妻,连财产都被分了一半。

宋朝对女子还有特别保护,“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丈夫没能力赡养妻子,妻子有权要求离婚;

“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丈夫外出三年不给音讯,妻子有权改嫁;

“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丈夫家族的人不知廉耻试图侵犯妻子,妻子也有权提出离婚。

范仲淹订正《义庄规矩》,“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对再嫁女子的资助优于男子再娶。

不光官方支持,民间也有不少支持,北宋河间府的风俗,对那些离过婚的女子,“父母兄弟恐其贫穷不能终志,多劝其改节”,并非是什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念。

在宋人丘濬笔记《孙氏记》中,有一位年轻女性孙氏,就嫁了三次,最后还被受封为命妇。其还说:“妇人女子有节义,皆可记。如孙氏,近世亦稀有也。为妇则壁立不可乱,俾夫能改过立世,终为命妇也,宜也。”

就连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程朱理学代表人物程颐,他有一个侄女,不幸成了寡妇,程父帮她再嫁,程颐还帮着写行状称赞此事。

程朱理学的另一个代表人物朱熹也认为“女子要从一而终不必拘泥”,观点相当的开明与进步,在《答李敬子余国秀》说:“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

关于宋朝的民风,北宋时还非常开放,南宋时也不顽固。宋代有很多杂记,小说都可以证明,当时中下层民众自由恋爱的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