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七十二章 保释金的问题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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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吴律师刚才的态度实在是让我反感所以我也没有再跟他客气什么。直截了当的说:“我现在只想知道保释金需要多少?”
吴律师还是装着那副正义的摸样说:“至于保释金问题,应该不是个小数目。毕竟保释金是以金钱换取暂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一种制度,说通俗一点,就是“你现在是犯罪嫌疑人,但我现在不关你,但你要交一点钱,在未定罪之前,你享有被限制的部分人身自由,如果你跑了,保释金被没收,如果你规规矩矩,将来保释金还你”和以后的有罪无罪无关。”
吴律师用的那些专业术语我也不太懂。不过以钱换人的道理我还是知道的。为了给吴律师吃一颗定心丸我装着财大气粗的样子挑了挑眉毛说:“钱不是问题。”
吴律师看着我好像在想什么问题似的,过来一会说:“殷先生,你要做林建业的担保人吗?”
我没有说话只是点头示意了一下。
吴律师无奈的摇摇头说:“殷先生,我现在不得不冒昧的说一句你好像不能做林建业的担保人。”
我惊讶的问道:“为什么?为什么我不能做。”
吴律师摇着头笑道:“作为担保人必须有为被保释人的偿还能力。根据我的了解你的LIJ现在完全不具备这个条件。现在我不得不劝你最好不要贸然行事,毕竟这不是小孩子玩过家家。你要知道这件事情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你可能被控告。而且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你。并且你可能被宣判破产。如债务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产。虽然我国还规定可以使多人担保但是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以你现在的资产看开,是不会找到能同你合作担保林建业的,毕竟你的资产是很有限的。作为担保人的话就像是被无形的绳索完全束缚了,就算是担保人死亡也不能代表免除担保。不过这也要看你是选择哪类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以现在的情况看来殷先生你认为你有可能作为林建业的担保人吗?”
听完吴律师的话我真的有一些崩溃了。本以为我可以担保出林建业来,好让魔女对生活再次充满激情,可是现在看来保释林建业的事情是不可能了。
可是就在我准备离开吴律师办公室的时候戏剧性的画面出现了。
“如果我们也愿意做林建业的担保人呢?”门口处传来一个熟悉的声音。
我回头一看竟然是符醌和莎颖。他们怎么会在这个里?刚才说话的是符醌,难道他真的要做林建业的担保人?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如果以后出点什么问题的话那可不是好受的。
我愣愣的看着他们,吴律师也有些傻眼了。
符醌走到我面前拍着我的肩膀苦笑的说:“殷柳,这会我符醌陪你赌这一把。放心不管有什么事情,我符醌都替你担着。”
我听到符醌这么说差点没有感动的哭出来。林建业的债务那可是一个天文数字,如果到时候出事了的话,担保人一个也跑不了。到时候破产的可就不是我一个的LIJ还会有符醌的新华跟莎颖三个人的企业全部会垮掉的。
吴律师回过神来看着符醌说:“符先生!你不是在开玩笑吧!你们两个也要参与这件事情吗?你确定你了解了事情的严重性了吗?”
符醌好爽的笑着说:“哪有什么不了解的。为了我表妹我有什么事情不能做的。毕竟我以前欠她的太多了,就算是把我的命都给了她我都无法偿还欠她的债。现在我这样做不但能弥补对表妹的债务还能赚一个好兄弟。这么值得事情为什么不做呢。”
吴律师现在是完全抓狂了,他做律师这么多年还从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呢。现在他不得不在次向我们介绍担保人的责任。
吴律师坐到办公桌后以一个专业身份向我们详细介绍的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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